引言
離過婚的基督徒可以再與別人結婚嗎?今天大多數教會會說可以,至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但在教會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答案是否定的。
耶穌稱離婚後再婚為犯奸淫,保羅教導妻子在丈夫活著的時候是被約束的。早期教會的作者們在這一點上意見一致,西方教會持守這一教導約1500年。今天,許多教會在不知不覺中放鬆了這條誡命,而這正是耶穌所警告的(馬太福音5:19)。
本研究將追溯這一轉變是如何發生的。我們從耶穌的話語和保羅的書信開始,然後查考舊約、早期教會的見證,以及歷史上那些重塑大多數基督徒信仰的轉折點。
關鍵經文 馬太福音5:32;19:9 · 馬可福音10:11-12 · 路加福音16:18 · 羅馬書7:2-3 · 哥林多前書7:10-11,39
第一部分
耶穌將祂關於婚姻的教導建立在創造記載上,指向上帝最初的設計。
當法利賽人試探耶穌關於離婚的問題時,祂沒有用新規則來回答。相反,祂指向摩西之前的創造本身:
注意耶穌在這裡做什麼。法利賽人問祂關於離婚的問題,祂卻回應婚姻的本質。祂說了兩件值得注意的事:第一,是神"配合"了夫妻。婚姻不只是人的安排;它是神聖的行為。第二,祂說"人不可分開"。如果夫妻可以簡單地通過離婚文件結束婚姻,耶穌為什麼需要警告不要分開神所配合的呢?這警告暗示神所創造的紐帶不是人有權力解除的。
這段經文中最能說明問題的細節之一是門徒的反應。聽了耶穌的教導後,他們說:
他們為什麼這樣說?要理解他們的震驚,我們需要知道背景。在第一世紀的猶太教中,兩個學派爭論離婚:希勒爾拉比幾乎允許任何理由離婚,而沙邁拉比將其限制在性不道德(米示拿,吉廷 9:10)。但關鍵是:兩個學派都允許離婚後再婚。再婚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如果耶穌只是說"你可以因通姦離婚並再婚",那將是沙邁的立場,門徒們已經熟悉的東西。為什麼這會讓他們說"倒不如不娶"?他們震驚的反應只有在耶穌教導更激進的東西時才有意義:即使離婚發生,再婚也不是一個選擇。
注意耶穌如何回應。祂沒有糾正他們或說"你們反應過度了":
耶穌談到那些"為天國的緣故"選擇獨身的人,承認是的,有些人可能會發現自己處於保持單身是前進道路的情況。
這是最常被引用來為離婚後再婚辯護的經文:
乍一看,這似乎很簡單:如果你的配偶犯了性不道德,你可以離婚並再婚。但仔細看看句子結構。例外條款"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位於兩個動作之間:"休妻"和"另娶"。例外適用於哪個動作?
考慮一個日常例子:"任何人早退,除非是家庭緊急情況,並且缺席晚間會議,將被記過。"家庭緊急情況的例外是否也能免除缺席會議?大多數人會認為它只適用於早退。你可能因緊急情況離開工作,但你仍然被期望參加會議。
若有淫亂,休妻和再婚都被允許。
可以分開,但再婚仍是犯奸淫,與馬可福音10章和路加福音16章一致。
各短語按希臘原文的詞序排列。
在希臘語中,例外條款通常只修飾緊接在前面的動詞。像唐納德·哈格納(《馬太福音14-28》,Word聖經註釋)、烏爾裡希·盧茨(《馬太福音8-20》,Hermeneia)、查爾斯·塔爾伯特、沃倫·卡特和羅伯特·岡德里等學者得出結論,馬太福音允許因性不道德而分居,但婚姻紐帶保持完整,禁止再婚。
換句話說:耶穌可能是說你可以與犯性不道德的配偶分居,但紐帶本身,神所配合的,保持完整。這種解讀與新約中關於婚姻的每一處經文都一致,沒有一處允許再婚。
馬太福音19章和馬可福音10章都記載了耶穌關於離婚和再婚的教導。許多人將它們視為平行記載,但它們捕捉了兩個不同的時刻,合在一起,它們相互闡明,而非相互矛盾。
公開地,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
耶穌確實回答了法利賽人的問題:祂指向創造(4-6節),然後承認在淫亂的情況下可以離婚(第9節)。但祂的聲明,"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這可能使門徒不清楚這個例外是隻適用於離婚、也適用於再婚,還是兩者都適用。正如前文所討論的,這一區分是解釋這段經文的關鍵。
私下地,門徒在屋裡再次問祂:
當門徒私下再次問祂時,耶穌給出了沒有任何例外的回答: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毫無例外。馬可福音闡明瞭馬太福音中留下的模糊之處:馬太福音中的例外允許因淫亂而離婚,但不允許再婚。這兩段經文相輔相成:一段講的是何時可以離婚,另一段則明確再婚是不可以的。
路加記錄了同樣的禁令,和馬可一樣,沒有任何例外。但耶穌在此之前說的話引人注目:
緊接著祂說:
甚至娶一個離婚的人也被稱為犯奸淫,因為在神看來,第一次婚姻仍然存在。耶穌在這條命令前強調了神律法的永恆性,然而離婚後再婚的禁令卻是教會歷史上最被妥協的命令之一,我們稍後將會探討。
對例外條款的另一種解釋是,它指的是在猶太訂婚期間發現的性不道德,而不是婚姻中的通姦。
在猶太文化中,訂婚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婚前階段。如果在此期間發現不忠,訂婚的男子可以"休"他的未婚妻。這就是約瑟在發現馬利亞懷孕時考慮做的事(馬太福音1:18-19)。
這可以解釋為什麼寫給不熟悉猶太訂婚習俗的外邦讀者的馬可和路加完全省略了例外。這對他們的讀者來說根本不相關。
耶柔米(約西元398年)持有這種觀點,將馬太福音的例外解釋為指"訂婚時期,婚前所犯的淫亂"。(馬太福音註釋,第三卷)
這裡有一點值得思考。大多數學者同意馬可福音是最先寫的,其次是路加福音,然後是馬太福音。當我們按這個順序排列耶穌關於離婚的教導時,出現了一個模式:
保羅寫下哥林多前書和羅馬書,教導配偶仍活著時,婚姻關係仍受約束。
馬可福音 10:11–12:離婚再婚被稱為姦淫,沒有例外條款。
路加福音 16:18:同樣的禁令,同樣沒有例外條款。
傳統將保羅的死置於尼祿時期,早於馬太福音通常被賦予的寫作日期。
馬太福音含有例外條款,這正是解釋上的焦點。
馬太福音較晚的日期,通常為主後 80–90 年,在保羅的書信與含有例外條款的福音書之間形成了更長的間隔。若該條款引入了一項再婚的新許可,那麼倚賴馬太福音之前已流傳之使徒書面材料的教會,要到數十年後才會在福音書中遇到這項許可。到那時保羅很可能已經去世,而保羅、馬可和路加所保存的則都是沒有例外的禁令。
支持這一較晚日期的常見考慮有三點:馬太福音似乎使用了馬可福音;馬太福音 22:7 被廣泛理解為反映主後 70 年耶路撒冷的毀滅;安提阿的伊格那丟可能對馬太福音的呼應,為早期第二世紀之前提供了一個時間界限。這些考慮合在一起,常使學者將馬太福音定在 80 年代。[Oxford Bibliographies]
此時間線為馬可和路加採用早期日期,同時為馬太福音採用較晚日期。福音書的日期和先後順序仍是估計,馬太與路加的關係也有爭議。此時間線只涉及現存書面文本;早期基督徒也從使徒領受口傳教導。它所強調的範圍較窄:保羅現存書信以及馬可、路加的書面記載中,都沒有這個例外條款。
想想這意味著什麼。有一段時間,早期教會只擁有馬可和路加的記載,兩者都包含對再婚的絕對禁止,沒有例外。如果耶穌清楚地教導通姦後允許再婚,那不是最重要的要包括的事情之一嗎?如果它是耶穌核心教導的一部分,很難解釋為什麼馬可和路加都會遺漏如此重要的例外。
一個常見的解釋原則是根據更清楚的經文來解讀不太清楚的經文。當五處經文(馬可、路加、羅馬書7章、哥林多前書7:10-11、哥林多前書7:39)都說同樣的話沒有例外,而一處經文(馬太福音19:9)似乎添加了限定,根據五處來解釋一處是有道理的,而不是相反。
第二部分
如果我們只有耶穌的話語,永恆觀就只建立在福音書上。但保羅在多封書信中論及婚姻,他的語言驚人地一致。在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和以弗所書中,他反覆使用"約束"一詞來描述婚姻,並指出只有一件事能解除這約束:死亡。
"弟兄們,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我對明白律法的人說。)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
保羅實際上是用婚姻作為我們與律法關係的比喻。但想想看:他的比喻只有在他的讀者已經同意婚姻是永久的直到死亡時才有效。如果離婚可以解除這紐帶,整個比喻就崩潰了。我們將在下文進一步探討。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這是關於這個話題最清楚的經文之一。保羅說這命令來自主自己,不是保羅的意見,而是耶穌的教導。注意如果分居發生,他給出的兩個選擇:不嫁,或與丈夫和好。沒有第三個選擇。嫁給別人不在列表中。如果允許再婚,這將是提到它的自然之處。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保羅不能更直接了。約束什麼時候結束?當她丈夫死了。她什麼時候可以自由嫁人?當她丈夫死了。保羅沒有說"被約束直到離婚"或"被約束除非有通姦"。他說"丈夫活著的時候"。這與他在羅馬書7章使用的語言相同,一致且明確。
"「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是極大的奧秘,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
婚姻象徵基督與祂教會不可打破的盟約。正如基督永遠不會離棄祂的新婦,婚姻反映了這永恆的委身。
哥林多前書7:10-11。沒有第三種選擇。
哥林多前書7:39;羅馬書7:2-3
要理解保羅的推理,閱讀羅馬書7章的完整經文會有幫助,在那裡他用婚姻作為我們如何從摩西律法中被釋放的比喻:
跟隨保羅的邏輯:他在解釋我們作為信徒如何從舊約中被釋放進入與基督的新約。是什麼釋放了我們?不是以色列的不忠。以色列不忠了幾個世紀,盟約仍然存在。結束舊約的是死亡,基督的死。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這樣我們就可以"歸於別人"。
這正是我們在耶利米書3章看到的。神說祂因以色列的淫行"將她休了,給她休書"(耶3:8)。然而僅僅六節之後,祂宣告:"我與你們為夫"(耶3:14)。即使在休了以色列之後,神仍然稱自己與她結婚。休書並沒有終結盟約。需要基督的死來建立新約。模式是一致的:不忠不能結束盟約。死亡才能。
保羅在羅馬書7章的比喻依賴於這個原則。如果離婚可以解除婚姻,那麼他的論證就不成立,因為除了死亡之外還有另一種方式脫離舊約。他將他的教導建立在婚姻永久直到死亡的基礎上,這告訴我們他對婚姻本身的信念。
哥林多前書7:15討論了被不信的配偶拋棄的情況:
許多人將"不被奴役"解釋為允許再婚。然而,仔細看保羅的用詞選擇揭示了一些重要的東西。
保羅在第15節使用 dedoulōtai(不被奴役)。但當他確實在第39節允許寡婦嫁人時,他使用完全不同的語言:"約束"(δέω,deo)和"自由"(ἐλευθέρα,eleuthera)。這似乎是刻意的迴避。如果保羅打算在第15節允許再婚,為什麼他不使用僅24節後使用的相同"約束/自由"術語?
| 比較項目 | 哥林多前書 7:15不信的配偶離去 | 哥林多前書 7:39丈夫去世 | 羅馬書 7:2-3丈夫去世(保羅以此比喻律法) |
|---|---|---|---|
| 保羅的用詞 | οὐ δεδούλωταιou dedoulōtai"不被奴役" | δέδεται … ἐλευθέραdedetai … eleuthera"被約束……就可以自由" | δέδεται … ἐλευθέραdedetai … eleuthera"被約束……就可以自由" |
| 詞根 | δουλόω(douloō),"奴役",源自 δοῦλος,"奴僕" | δέω(deō),"捆綁、約束",以及 ἐλεύθερος(eleutheros),"自由" | 相同:δέω(deō)和 ἐλεύθερος(eleutheros) |
| 意象 | 奴役 | 一條約束,因死亡而解除 | 丈夫活著時被律法約束,丈夫死了就得以解除 |
| 可以與別人結婚嗎? | 未提及 | 可以"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 可以"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丈夫死後) |
羅馬書7:2還說,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κατήργηται,katērgētai)了丈夫的律法。
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在12-16節中甚至沒有提到再婚。上下文是關於信徒是否應該在與不信者結婚時主動離婚。保羅說不,但如果不信者離開,信徒"不被奴役"於反對離婚的命令。他們從阻止分居的義務中解脫,而不是自由再婚。
這種解釋與保羅在10-11節的指示一致:如果分居發生,選擇是"不嫁或與丈夫和好"。沒有給出嫁給別人的第三個選擇。[A. Andrew Das,埃爾姆赫斯特大學]
第三部分
有些人用舊約來為離婚再婚辯護。但仔細審視這些經文,會發現截然不同的信息。
申命記24章論及古代以色列存在的離婚做法:
摩西並非命令或認可離婚。他是在規範一種因為人心剛硬而已經存在的做法。耶穌在馬太福音19:8中明確說明:"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值得注意的是,這段經文描述被休的婦人因再婚而成為"玷汙"的。這種措辭表明這是一種讓步,而非神的理想。
在耶利米書3:1中,神引用這條申命記的規定,但以"人說"開頭,將自己與其作者身份保持距離。然後神問道:"你和許多親愛的行邪淫,還可以歸向我嗎?"神的標準超越了摩西的讓步。
神命令何西阿娶一個不忠的女人,作為祂自己信實之愛的活的圖畫:
何西阿沒有休掉歌蔑另娶。他對不忠的妻子保持忠誠。這是神為祂子民設立的模式。
瑪拉基書2:11-16的更廣泛經文揭示了一個深具意義的背景。擴展版聖經經典版(AMPC)使情況更為明確:
以色列的男人們休了他們年輕時所娶的妻子,去娶了外邦女子。祭壇上滿是這些被休之妻的眼淚。然而請注意神如何稱呼第一任妻子:
即使他們已經休妻另娶,神仍然稱第一任妻子為"你的配偶"和"你盟約的妻"。祂不承認休妻能解除婚姻。在祂眼中,原初的盟約依然存在。
神使夫妻成為"一體"的目的呼應了創世記2:24的創造記述。而這段經文以聖經中反對離婚最強烈的話語之一作為結束:
在聖經用法中,盟約與合同不同。合同可以被任何一方違約解除,但神與祂子民的盟約以信實和永恆為特徵。婚姻反映了這同樣的盟約特性,不僅僅是一紙休書就能解除的法律安排。
"因為希律自己曾差人去拿住約翰,把他綁在監裡,是為他兄弟腓力的妻子希羅底的緣故;因為希律已經娶了她。"(馬可福音6:17,NKJV譯)
請注意這段經文驚人的措辭:儘管希羅底已經與腓力離婚並再嫁給希律,神的話語仍然稱她為"他兄弟腓力的妻子"。再婚並沒有改變她在神眼中的身份,她仍然是腓力的妻子。施洗約翰為此斥責希律的不合法結合(馬可福音6:18),期望他解除這段關係。這有力地證明了離婚後的再婚並不能終止在神面前原來的婚姻盟約。
聖經中的盟約承載著嚴肅的分量。在撒母耳記下21:1-14中,當掃羅違背以色列與基遍人的盟約(最初是在約書亞記9章,約400年前訂立的)時,神降下三年的饑荒,直到做出賠償。無論另一方的行為如何,盟約都具有約束力。
第四部分
婚姻的永恆性反映了基督與祂教會之間不可打破的盟約。
耶穌說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在登山寶訓中,祂反覆說"你們聽見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呈現對神旨意更深的理解。
耶穌解釋說,律法"因為你們的心硬"(馬太福音19:8)而允許離婚,但祂指向創造時神最初的設計。
| 主題 | 舊約律法 | 耶穌的教導(馬太福音5章) |
|---|---|---|
| 殺人 | "不可殺人" 出埃及記 20:13 | "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馬太福音 5:21-22 |
| 姦淫 | "不可姦淫" 出埃及記 20:14 |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奸淫了" 馬太福音 5:27-28 |
| 離婚 | 允許寫休書 申命記 24:1 |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路加福音 16:18 |
| 起誓 | "不可背誓" 利未記 19:12 | "什麼誓都不可起……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 馬太福音 5:33-37 |
| 報復 |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出埃及記 21:24 |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馬太福音 5:38-39 |
| 愛 | "愛人如己" 利未記 19:18 | "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馬太福音 5:43-44 |
在每一種情況下,耶穌都從外在行為轉向內心,從最低要求轉向最大的愛。祂關於婚姻的教導遵循同樣的模式:不僅僅是規範離婚,而是恢復神起初關於永恆的設計。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
羅馬書 8:38-39(和合本)。正如沒有什麼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婚姻也應當反映這不可打破的紐帶。
"我們要歡喜快樂,將榮耀歸給他!因為羔羊婚娶的時候到了,新婦也自己預備好了。"
啟示錄 19:7(和合本)。人間的婚姻指向終極的婚禮:基督與祂子民永恆的聯合。
"萬軍之耶和華既然定意,誰能廢棄呢?他的手已經伸出,誰能轉回呢?"
以賽亞書 14:27(和合本)。神在婚姻中所配合的,人的行為無法廢除。祂的旨意堅立。
如果婚姻是基督與教會的圖畫,那麼離婚和再婚對這圖畫意味著什麼?基督應許祂的教會:"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希伯來書13:5)。當新婦失敗時,祂不會拋棄她。婚姻應當講述同樣的故事。
第五部分
早期教會作家一致認為,馬太福音中的例外條款允許因淫亂而離婚,但不允許再婚。他們教導婚姻的紐帶直到死亡才能解除,因此即使分居是合理的,再婚也是犯奸淫。[A. Andrew Das,埃爾姆赫斯特大學]
威廉·A·赫斯和戈登·J·溫納姆在《耶穌與離婚》中報告,有25位個人作者和兩個早期教會會議禁止在前配偶仍然活著時離婚後再婚。[第37–38頁]
"讓他休了她,丈夫要保持獨身。但如果他休了妻子又娶別人,他也是犯奸淫。"
"凡按人的律法再婚的,在我們的主看來都是罪人。"
"一個人要麼保持出生時的狀態,要麼滿足於一次婚姻;因為第二次婚姻不過是表面合法的姦淫。"
"娶被休之婦的人是犯奸淫。妻子還活著就再娶的人也是如此。"
"正如前夫還活著時,女人是淫婦,娶她的男人與其說是娶她,不如說是犯奸淫。"
"被妻子拋棄的男人,分居並無罪過,但娶被休之婦的人是犯奸淫。"
"休妻只有一個理由,就是淫亂。但即便如此,婚姻的紐帶仍然存在。"
"雖然妻子可以因淫亂而被休,但婚姻的紐帶並沒有解除,因此雙方都不可再婚。"
第六部分
在最初的三個世紀,教會統一教導婚姻的永恆性。然而,君士坦丁皇帝在四世紀的影響開始了東方教會的逐漸轉變,最終通過伊拉斯謨傳到西方。
瞭解這一歷史發展有助於解釋關於離婚和再婚的不同傳統是如何形成的。[查看丹尼爾·詹寧斯的詳細研究]
西元331年,君士坦丁皇帝頒佈法律,允許某些理由的離婚。隨著東羅馬帝國的發展,民法越來越影響教會實踐。
雖然奧古斯丁和西方教會堅持婚姻紐帶即使因通姦也不能解除,但東方教會逐漸接納了帝國的離婚法律。到中世紀時期,東正教傳統允許離婚後再婚,偏離了早期教父的共識。
這種分歧為一千年後東方希臘學者逃到西方時發生的事情埋下了伏筆。
1453年君士坦丁堡陷落後,拜占庭希臘學者逃到西歐,帶來他們的手稿和傳統。德西德里烏斯·伊拉斯謨(1466-1536)在這些東方教師門下學習希臘文。
當伊拉斯謨於1516年出版第一部印刷版希臘文新約時,他也將東方關於離婚和再婚的觀點帶到了西方。他主張在通姦、虐待和拋棄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再婚,這些立場反映的是東方教會實踐而非奧古斯丁的西方傳統。
伊拉斯謨關於再婚的觀點並非憑空出現。他在東方學者門下的訓練使他接觸到一個已經接納離婚和再婚超過千年的傳統,與西方教會一貫教導的永恆性形成對比。
馬丁·路德和其他受伊拉斯謨影響的新教改革者,採取了與歷史西方教會教導不同的立場。路德否定天主教將婚姻視為聖禮的觀點,允許因通姦、拋棄和其他原因離婚。
即使路德也表達了這種矛盾心理。然而,改革者們接受離婚後再婚標誌著與1500年西方教會教導的重大決裂。
保羅教導各教會要"站立得穩,凡所領受的教訓,都要堅守"(帖撒羅尼迦後書2:15)。早期教會明白自己在保守使徒關於信仰和實踐的教導。
從黑馬(約西元140年)到特土良、克萊門、俄利根和耶柔米,教父們一致教導:在配偶活著時再婚是犯奸淫。如果耶穌和使徒教導過再婚的例外,我們會期望早期教會作家之間有分歧。相反,我們發現在不同地區和世紀,婚姻永恆性上有顯著的統一。
君士坦丁皇帝頒佈法律,允許某些理由的離婚。隨著東羅馬帝國的發展,民法越來越影響教會實踐,東方教會逐漸開始接受離婚後再婚。
奧古斯丁廣泛論述婚姻,得出結論:"婚姻的紐帶不會因通姦而解除"。他的教導成為西方基督教的基礎,維持了婚姻永恆的立場。
到了中世紀,東正教傳統允許離婚後再婚,偏離了早期教父的共識。
西方教會跟隨奧古斯丁,堅持婚姻的約束即使因姦淫也不能解除。
拜占庭的希臘學者逃往西歐,帶去了他們的手稿和傳統。
德西德里烏斯·伊拉斯謨在東方學者門下學習希臘文,將允許再婚的論點引入西方。他的觀點反映了東方教會的實踐而非西方傳統。
受伊拉斯謨影響的新教改革者採納了他關於再婚的觀點,背離了1500年的西方教會關於婚姻永恆性的教導。
雖然許多新教教會現在允許再婚,但也有教會維持歷史立場。這個問題今天繼續被研究和討論。
箭頭標示東方的教導通過伊拉斯謨傳入西方的時刻。
第七部分
持守婚姻永恆觀的受尊敬的神學家和學者。

牧師和神學家
"我們的婚姻是基督與祂教會活生生的例證。神會允許離婚是不可想像的。"婚姻永恆觀(講道,2009年)

哲學家和神學家
"根據聖經,神恨惡離婚。這是罪,因此必須不惜一切代價避免。"婚姻建議,Reasonable Faith

牧師和教師
"離婚對配偶來說應該是不可想像的,正如謀殺對爭吵中的朋友一樣不可想像。"處理婚姻中的分歧,CFC印度

作家和神學家(1898-1963)
"基督教的規則是:「要麼在婚姻中對伴侶完全忠誠,要麼完全禁慾。」"《返璞歸真》,第三篇,第五章

牧師和殉道者(1906-1945)
"神使你的婚姻不可解除。知道地上沒有任何力量、任何試探、任何人的軟弱能解除神所聯合的,這是蒙福的事。"獄中婚禮講道(1943年)

作家和護教家(1874-1936)
"愛的本質就是約束自己,婚姻制度只是給了普通人一個恭維,相信他說話算話。"《離婚的迷信》(1920年)
深入學習
深入探討此主題的文章、影片和書籍。
耶穌說:"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在一千五百年間,祂的教會照著這話語而行。我們每個人都要回答一個簡單的問題:即使艱難,我們是否願意信靠祂的話語?
"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我恨惡離婚和婚姻分離。"瑪拉基書 2:16(AMPC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