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离过婚的基督徒可以再与别人结婚吗?今天大多数教会会说可以,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但在教会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答案是否定的。
耶稣称离婚后再婚为犯奸淫,保罗教导妻子在丈夫活着的时候是被约束的。早期教会的作者们在这一点上意见一致,西方教会持守这一教导约1500年。今天,许多教会在不知不觉中放松了这条诫命,而这正是耶稣所警告的(马太福音5:19)。
本研究将追溯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我们从耶稣的话语和保罗的书信开始,然后查考旧约、早期教会的见证,以及历史上那些重塑大多数基督徒信仰的转折点。
关键经文 马太福音5:32;19:9 · 马可福音10:11-12 · 路加福音16:18 · 罗马书7:2-3 · 哥林多前书7:10-11,39
第一部分
耶稣将祂关于婚姻的教导建立在创造记载上,指向上帝最初的设计。
当法利赛人试探耶稣关于离婚的问题时,祂没有用新规则来回答。相反,祂指向摩西之前的创造本身:
注意耶稣在这里做什么。法利赛人问祂关于离婚的问题,祂却回应婚姻的本质。祂说了两件值得注意的事:第一,是神"配合"了夫妻。婚姻不只是人的安排;它是神圣的行为。第二,祂说"人不可分开"。如果夫妻可以简单地通过离婚文件结束婚姻,耶稣为什么需要警告不要分开神所配合的呢?这警告暗示神所创造的纽带不是人有权力解除的。
这段经文中最能说明问题的细节之一是门徒的反应。听了耶稣的教导后,他们说:
他们为什么这样说?要理解他们的震惊,我们需要知道背景。在第一世纪的犹太教中,两个学派争论离婚:希勒尔拉比几乎允许任何理由离婚,而沙迈拉比将其限制在性不道德(米示拿,吉廷 9:10)。但关键是:两个学派都允许离婚后再婚。再婚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如果耶稣只是说"你可以因通奸离婚并再婚",那将是沙迈的立场,门徒们已经熟悉的东西。为什么这会让他们说"倒不如不娶"?他们震惊的反应只有在耶稣教导更激进的东西时才有意义:即使离婚发生,再婚也不是一个选择。
注意耶稣如何回应。祂没有纠正他们或说"你们反应过度了":
耶稣谈到那些"为天国的缘故"选择独身的人,承认是的,有些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保持单身是前进道路的情况。
这是最常被引用来为离婚后再婚辩护的经文:
乍一看,这似乎很简单:如果你的配偶犯了性不道德,你可以离婚并再婚。但仔细看看句子结构。例外条款"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位于两个动作之间:"休妻"和"另娶"。例外适用于哪个动作?
考虑一个日常例子:"任何人早退,除非是家庭紧急情况,并且缺席晚间会议,将被记过。"家庭紧急情况的例外是否也能免除缺席会议?大多数人会认为它只适用于早退。你可能因紧急情况离开工作,但你仍然被期望参加会议。
若有淫乱,休妻和再婚都被允许。
可以分开,但再婚仍是犯奸淫,与马可福音10章和路加福音16章一致。
各短语按希腊原文的词序排列。
在希腊语中,例外条款通常只修饰紧接在前面的动词。像唐纳德·哈格纳(《马太福音14-28》,Word圣经注释)、乌尔里希·卢茨(《马太福音8-20》,Hermeneia)、查尔斯·塔尔伯特、沃伦·卡特和罗伯特·冈德里等学者得出结论,马太福音允许因性不道德而分居,但婚姻纽带保持完整,禁止再婚。
换句话说:耶稣可能是说你可以与犯性不道德的配偶分居,但纽带本身,神所配合的,保持完整。这种解读与新约中关于婚姻的每一处经文都一致,没有一处允许再婚。
马太福音19章和马可福音10章都记载了耶稣关于离婚和再婚的教导。许多人将它们视为平行记载,但它们捕捉了两个不同的时刻,合在一起,它们相互阐明,而非相互矛盾。
公开地,法利赛人来试探耶稣:
耶稣确实回答了法利赛人的问题:祂指向创造(4-6节),然后承认在淫乱的情况下可以离婚(第9节)。但祂的声明,"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这可能使门徒不清楚这个例外是只适用于离婚、也适用于再婚,还是两者都适用。正如前文所讨论的,这一区分是解释这段经文的关键。
私下地,门徒在屋里再次问祂:
当门徒私下再次问祂时,耶稣给出了没有任何例外的回答: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毫无例外。马可福音阐明了马太福音中留下的模糊之处:马太福音中的例外允许因淫乱而离婚,但不允许再婚。这两段经文相辅相成:一段讲的是何时可以离婚,另一段则明确再婚是不可以的。
路加记录了同样的禁令,和马可一样,没有任何例外。但耶稣在此之前说的话引人注目:
紧接着祂说:
甚至娶一个离婚的人也被称为犯奸淫,因为在神看来,第一次婚姻仍然存在。耶稣在这条命令前强调了神律法的永恒性,然而离婚后再婚的禁令却是教会历史上最被妥协的命令之一,我们稍后将会探讨。
对例外条款的另一种解释是,它指的是在犹太订婚期间发现的性不道德,而不是婚姻中的通奸。
在犹太文化中,订婚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婚前阶段。如果在此期间发现不忠,订婚的男子可以"休"他的未婚妻。这就是约瑟在发现马利亚怀孕时考虑做的事(马太福音1:18-19)。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写给不熟悉犹太订婚习俗的外邦读者的马可和路加完全省略了例外。这对他们的读者来说根本不相关。
耶柔米(约公元398年)持有这种观点,将马太福音的例外解释为指"订婚时期,婚前所犯的淫乱"。(马太福音注释,第三卷)
这里有一点值得思考。大多数学者同意马可福音是最先写的,其次是路加福音,然后是马太福音。当我们按这个顺序排列耶稣关于离婚的教导时,出现了一个模式:
保罗写下哥林多前书和罗马书,教导配偶仍活着时,婚姻关系仍受约束。
马可福音 10:11–12:离婚再婚被称为奸淫,没有例外条款。
路加福音 16:18:同样的禁令,同样没有例外条款。
传统将保罗的死置于尼禄时期,早于马太福音通常被赋予的写作日期。
马太福音含有例外条款,这正是解释上的焦点。
马太福音较晚的日期,通常为主后 80–90 年,在保罗的书信与含有例外条款的福音书之间形成了更长的间隔。若该条款引入了一项再婚的新许可,那么倚赖马太福音之前已流传之使徒书面材料的教会,要到数十年后才会在福音书中遇到这项许可。到那时保罗很可能已经去世,而保罗、马可和路加所保存的则都是没有例外的禁令。
支持这一较晚日期的常见考虑有三点:马太福音似乎使用了马可福音;马太福音 22:7 被广泛理解为反映主后 70 年耶路撒冷的毁灭;安提阿的伊格那丢可能对马太福音的呼应,为早期第二世纪之前提供了一个时间界限。这些考虑合在一起,常使学者将马太福音定在 80 年代。[Oxford Bibliographies]
此时间线为马可和路加采用早期日期,同时为马太福音采用较晚日期。福音书的日期和先后顺序仍是估计,马太与路加的关系也有争议。此时间线只涉及现存书面文本;早期基督徒也从使徒领受口传教导。它所强调的范围较窄:保罗现存书信以及马可、路加的书面记载中,都没有这个例外条款。
想想这意味着什么。有一段时间,早期教会只拥有马可和路加的记载,两者都包含对再婚的绝对禁止,没有例外。如果耶稣清楚地教导通奸后允许再婚,那不是最重要的要包括的事情之一吗?如果它是耶稣核心教导的一部分,很难解释为什么马可和路加都会遗漏如此重要的例外。
一个常见的解释原则是根据更清楚的经文来解读不太清楚的经文。当五处经文(马可、路加、罗马书7章、哥林多前书7:10-11、哥林多前书7:39)都说同样的话没有例外,而一处经文(马太福音19:9)似乎添加了限定,根据五处来解释一处是有道理的,而不是相反。
第二部分
如果我们只有耶稣的话语,永恒观就只建立在福音书上。但保罗在多封书信中论及婚姻,他的语言惊人地一致。在罗马书、哥林多前书和以弗所书中,他反复使用"约束"一词来描述婚姻,并指出只有一件事能解除这约束:死亡。
"弟兄们,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我对明白律法的人说。)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我的弟兄们,这样说来,你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们归于别人,就是归于那从死里复活的。"
保罗实际上是用婚姻作为我们与律法关系的比喻。但想想看:他的比喻只有在他的读者已经同意婚姻是永久的直到死亡时才有效。如果离婚可以解除这纽带,整个比喻就崩溃了。我们将在下文进一步探讨。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
这是关于这个话题最清楚的经文之一。保罗说这命令来自主自己,不是保罗的意见,而是耶稣的教导。注意如果分居发生,他给出的两个选择:不嫁,或与丈夫和好。没有第三个选择。嫁给别人不在列表中。如果允许再婚,这将是提到它的自然之处。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保罗不能更直接了。约束什么时候结束?当她丈夫死了。她什么时候可以自由嫁人?当她丈夫死了。保罗没有说"被约束直到离婚"或"被约束除非有通奸"。他说"丈夫活着的时候"。这与他在罗马书7章使用的语言相同,一致且明确。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
婚姻象征基督与祂教会不可打破的盟约。正如基督永远不会离弃祂的新妇,婚姻反映了这永恒的委身。
哥林多前书7:10-11。没有第三种选择。
哥林多前书7:39;罗马书7:2-3
要理解保罗的推理,阅读罗马书7章的完整经文会有帮助,在那里他用婚姻作为我们如何从摩西律法中被释放的比喻:
跟随保罗的逻辑:他在解释我们作为信徒如何从旧约中被释放进入与基督的新约。是什么释放了我们?不是以色列的不忠。以色列不忠了几个世纪,盟约仍然存在。结束旧约的是死亡,基督的死。我们"借着基督的身体"向律法死了,这样我们就可以"归于别人"。
这正是我们在耶利米书3章看到的。神说祂因以色列的淫行"将她休了,给她休书"(耶3:8)。然而仅仅六节之后,祂宣告:"我与你们为夫"(耶3:14)。即使在休了以色列之后,神仍然称自己与她结婚。休书并没有终结盟约。需要基督的死来建立新约。模式是一致的:不忠不能结束盟约。死亡才能。
保罗在罗马书7章的比喻依赖于这个原则。如果离婚可以解除婚姻,那么他的论证就不成立,因为除了死亡之外还有另一种方式脱离旧约。他将他的教导建立在婚姻永久直到死亡的基础上,这告诉我们他对婚姻本身的信念。
哥林多前书7:15讨论了被不信的配偶抛弃的情况:
许多人将"不被奴役"解释为允许再婚。然而,仔细看保罗的用词选择揭示了一些重要的东西。
保罗在第15节使用 dedoulōtai(不被奴役)。但当他确实在第39节允许寡妇嫁人时,他使用完全不同的语言:"约束"(δέω,deo)和"自由"(ἐλευθέρα,eleuthera)。这似乎是刻意的回避。如果保罗打算在第15节允许再婚,为什么他不使用仅24节后使用的相同"约束/自由"术语?
| 比较项目 | 哥林多前书 7:15不信的配偶离去 | 哥林多前书 7:39丈夫去世 | 罗马书 7:2-3丈夫去世(保罗以此比喻律法) |
|---|---|---|---|
| 保罗的用词 | οὐ δεδούλωταιou dedoulōtai"不被奴役" | δέδεται … ἐλευθέραdedetai … eleuthera"被约束……就可以自由" | δέδεται … ἐλευθέραdedetai … eleuthera"被约束……就可以自由" |
| 词根 | δουλόω(douloō),"奴役",源自 δοῦλος,"奴仆" | δέω(deō),"捆绑、约束",以及 ἐλεύθερος(eleutheros),"自由" | 相同:δέω(deō)和 ἐλεύθερος(eleutheros) |
| 意象 | 奴役 | 一条约束,因死亡而解除 | 丈夫活着时被律法约束,丈夫死了就得以解除 |
| 可以与别人结婚吗? | 未提及 | 可以"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 | 可以"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丈夫死后) |
罗马书7:2还说,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κατήργηται,katērgētai)了丈夫的律法。
值得注意的是,保罗在12-16节中甚至没有提到再婚。上下文是关于信徒是否应该在与不信者结婚时主动离婚。保罗说不,但如果不信者离开,信徒"不被奴役"于反对离婚的命令。他们从阻止分居的义务中解脱,而不是自由再婚。
这种解释与保罗在10-11节的指示一致:如果分居发生,选择是"不嫁或与丈夫和好"。没有给出嫁给别人的第三个选择。[A. Andrew Das,埃尔姆赫斯特大学]
第三部分
有些人用旧约来为离婚再婚辩护。但仔细审视这些经文,会发现截然不同的信息。
申命记24章论及古代以色列存在的离婚做法:
摩西并非命令或认可离婚。他是在规范一种因为人心刚硬而已经存在的做法。耶稣在马太福音19:8中明确说明:"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值得注意的是,这段经文描述被休的妇人因再婚而成为"玷污"的。这种措辞表明这是一种让步,而非神的理想。
在耶利米书3:1中,神引用这条申命记的规定,但以"人说"开头,将自己与其作者身份保持距离。然后神问道:"你和许多亲爱的行邪淫,还可以归向我吗?"神的标准超越了摩西的让步。
神命令何西阿娶一个不忠的女人,作为祂自己信实之爱的活的图画:
何西阿没有休掉歌蔑另娶。他对不忠的妻子保持忠诚。这是神为祂子民设立的模式。
玛拉基书2:11-16的更广泛经文揭示了一个深具意义的背景。扩展版圣经经典版(AMPC)使情况更为明确:
以色列的男人们休了他们年轻时所娶的妻子,去娶了外邦女子。祭坛上满是这些被休之妻的眼泪。然而请注意神如何称呼第一任妻子:
即使他们已经休妻另娶,神仍然称第一任妻子为"你的配偶"和"你盟约的妻"。祂不承认休妻能解除婚姻。在祂眼中,原初的盟约依然存在。
神使夫妻成为"一体"的目的呼应了创世记2:24的创造记述。而这段经文以圣经中反对离婚最强烈的话语之一作为结束:
在圣经用法中,盟约与合同不同。合同可以被任何一方违约解除,但神与祂子民的盟约以信实和永恒为特征。婚姻反映了这同样的盟约特性,不仅仅是一纸休书就能解除的法律安排。
"因为希律自己曾差人去拿住约翰,把他绑在监里,是为他兄弟腓力的妻子希罗底的缘故;因为希律已经娶了她。"(马可福音6:17,NKJV译)
请注意这段经文惊人的措辞:尽管希罗底已经与腓力离婚并再嫁给希律,神的话语仍然称她为"他兄弟腓力的妻子"。再婚并没有改变她在神眼中的身份,她仍然是腓力的妻子。施洗约翰为此斥责希律的不合法结合(马可福音6:18),期望他解除这段关系。这有力地证明了离婚后的再婚并不能终止在神面前原来的婚姻盟约。
圣经中的盟约承载着严肃的分量。在撒母耳记下21:1-14中,当扫罗违背以色列与基遍人的盟约(最初是在约书亚记9章,约400年前订立的)时,神降下三年的饥荒,直到做出赔偿。无论另一方的行为如何,盟约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部分
婚姻的永恒性反映了基督与祂教会之间不可打破的盟约。
耶稣说祂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在登山宝训中,祂反复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呈现对神旨意更深的理解。
耶稣解释说,律法"因为你们的心硬"(马太福音19:8)而允许离婚,但祂指向创造时神最初的设计。
| 主题 | 旧约律法 | 耶稣的教导(马太福音5章) |
|---|---|---|
| 杀人 | "不可杀人" 出埃及记 20:13 | "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 马太福音 5:21-22 |
| 奸淫 | "不可奸淫" 出埃及记 20:14 | "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马太福音 5:27-28 |
| 离婚 | 允许写休书 申命记 24:1 |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路加福音 16:18 |
| 起誓 | "不可背誓" 利未记 19:12 | "什么誓都不可起……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 马太福音 5:33-37 |
| 报复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出埃及记 21:24 | "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 马太福音 5:38-39 |
| 爱 | "爱人如己" 利未记 19:18 | "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 马太福音 5:43-44 |
在每一种情况下,耶稣都从外在行为转向内心,从最低要求转向最大的爱。祂关于婚姻的教导遵循同样的模式:不仅仅是规范离婚,而是恢复神起初关于永恒的设计。
"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有能的...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的。"
罗马书 8:38-39(和合本)。正如没有什么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婚姻也应当反映这不可打破的纽带。
"我们要欢喜快乐,将荣耀归给他!因为羔羊婚娶的时候到了,新妇也自己预备好了。"
启示录 19:7(和合本)。人间的婚姻指向终极的婚礼:基督与祂子民永恒的联合。
"万军之耶和华既然定意,谁能废弃呢?他的手已经伸出,谁能转回呢?"
以赛亚书 14:27(和合本)。神在婚姻中所配合的,人的行为无法废除。祂的旨意坚立。
如果婚姻是基督与教会的图画,那么离婚和再婚对这图画意味着什么?基督应许祂的教会:"我总不撇下你,也不丢弃你"(希伯来书13:5)。当新妇失败时,祂不会抛弃她。婚姻应当讲述同样的故事。
第五部分
早期教会作家一致认为,马太福音中的例外条款允许因淫乱而离婚,但不允许再婚。他们教导婚姻的纽带直到死亡才能解除,因此即使分居是合理的,再婚也是犯奸淫。[A. Andrew Das,埃尔姆赫斯特大学]
威廉·A·赫斯和戈登·J·温纳姆在《耶稣与离婚》中报告,有25位个人作者和两个早期教会会议禁止在前配偶仍然活着时离婚后再婚。[第37–38页]
"让他休了她,丈夫要保持独身。但如果他休了妻子又娶别人,他也是犯奸淫。"
"凡按人的律法再婚的,在我们的主看来都是罪人。"
"一个人要么保持出生时的状态,要么满足于一次婚姻;因为第二次婚姻不过是表面合法的奸淫。"
"娶被休之妇的人是犯奸淫。妻子还活着就再娶的人也是如此。"
"正如前夫还活着时,女人是淫妇,娶她的男人与其说是娶她,不如说是犯奸淫。"
"被妻子抛弃的男人,分居并无罪过,但娶被休之妇的人是犯奸淫。"
"休妻只有一个理由,就是淫乱。但即便如此,婚姻的纽带仍然存在。"
"虽然妻子可以因淫乱而被休,但婚姻的纽带并没有解除,因此双方都不可再婚。"
第六部分
在最初的三个世纪,教会统一教导婚姻的永恒性。然而,君士坦丁皇帝在四世纪的影响开始了东方教会的逐渐转变,最终通过伊拉斯谟传到西方。
了解这一历史发展有助于解释关于离婚和再婚的不同传统是如何形成的。[查看丹尼尔·詹宁斯的详细研究]
公元331年,君士坦丁皇帝颁布法律,允许某些理由的离婚。随着东罗马帝国的发展,民法越来越影响教会实践。
虽然奥古斯丁和西方教会坚持婚姻纽带即使因通奸也不能解除,但东方教会逐渐接纳了帝国的离婚法律。到中世纪时期,东正教传统允许离婚后再婚,偏离了早期教父的共识。
这种分歧为一千年后东方希腊学者逃到西方时发生的事情埋下了伏笔。
1453年君士坦丁堡陷落后,拜占庭希腊学者逃到西欧,带来他们的手稿和传统。德西德里乌斯·伊拉斯谟(1466-1536)在这些东方教师门下学习希腊文。
当伊拉斯谟于1516年出版第一部印刷版希腊文新约时,他也将东方关于离婚和再婚的观点带到了西方。他主张在通奸、虐待和抛弃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再婚,这些立场反映的是东方教会实践而非奥古斯丁的西方传统。
伊拉斯谟关于再婚的观点并非凭空出现。他在东方学者门下的训练使他接触到一个已经接纳离婚和再婚超过千年的传统,与西方教会一贯教导的永恒性形成对比。
马丁·路德和其他受伊拉斯谟影响的新教改革者,采取了与历史西方教会教导不同的立场。路德否定天主教将婚姻视为圣礼的观点,允许因通奸、抛弃和其他原因离婚。
即使路德也表达了这种矛盾心理。然而,改革者们接受离婚后再婚标志着与1500年西方教会教导的重大决裂。
保罗教导各教会要"站立得稳,凡所领受的教训,都要坚守"(帖撒罗尼迦后书2:15)。早期教会明白自己在保守使徒关于信仰和实践的教导。
从黑马(约公元140年)到特土良、克莱门、俄利根和耶柔米,教父们一致教导:在配偶活着时再婚是犯奸淫。如果耶稣和使徒教导过再婚的例外,我们会期望早期教会作家之间有分歧。相反,我们发现在不同地区和世纪,婚姻永恒性上有显著的统一。
君士坦丁皇帝颁布法律,允许某些理由的离婚。随着东罗马帝国的发展,民法越来越影响教会实践,东方教会逐渐开始接受离婚后再婚。
奥古斯丁广泛论述婚姻,得出结论:"婚姻的纽带不会因通奸而解除"。他的教导成为西方基督教的基础,维持了婚姻永恒的立场。
到了中世纪,东正教传统允许离婚后再婚,偏离了早期教父的共识。
西方教会跟随奥古斯丁,坚持婚姻的约束即使因奸淫也不能解除。
拜占庭的希腊学者逃往西欧,带去了他们的手稿和传统。
德西德里乌斯·伊拉斯谟在东方学者门下学习希腊文,将允许再婚的论点引入西方。他的观点反映了东方教会的实践而非西方传统。
受伊拉斯谟影响的新教改革者采纳了他关于再婚的观点,背离了1500年的西方教会关于婚姻永恒性的教导。
虽然许多新教教会现在允许再婚,但也有教会维持历史立场。这个问题今天继续被研究和讨论。
箭头标示东方的教导通过伊拉斯谟传入西方的时刻。
第七部分
持守婚姻永恒观的受尊敬的神学家和学者。

牧师和神学家
"我们的婚姻是基督与祂教会活生生的例证。神会允许离婚是不可想象的。"婚姻永恒观(讲道,2009年)

哲学家和神学家
"根据圣经,神恨恶离婚。这是罪,因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避免。"婚姻建议,Reasonable Faith

牧师和教师
"离婚对配偶来说应该是不可想象的,正如谋杀对争吵中的朋友一样不可想象。"处理婚姻中的分歧,CFC印度

作家和神学家(1898-1963)
"基督教的规则是:「要么在婚姻中对伴侣完全忠诚,要么完全禁欲。」"《返璞归真》,第三篇,第五章

牧师和殉道者(1906-1945)
"神使你的婚姻不可解除。知道地上没有任何力量、任何试探、任何人的软弱能解除神所联合的,这是蒙福的事。"狱中婚礼讲道(1943年)

作家和护教家(1874-1936)
"爱的本质就是约束自己,婚姻制度只是给了普通人一个恭维,相信他说话算话。"《离婚的迷信》(1920年)
深入学习
深入探讨此主题的文章、视频和书籍。
耶稣说:"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在一千五百年间,祂的教会照着这话语而行。我们每个人都要回答一个简单的问题:即使艰难,我们是否愿意信靠祂的话语?
"因为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我恨恶离婚和婚姻分离。"玛拉基书 2:16(AMPC译)